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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乐鱼乐鱼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7 21:17:50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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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创新高地,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创新高地,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省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开展前沿与关键技术研究、提升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产学研融通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建设,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融通发展,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点实验室。

  1. 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

  2. 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 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省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六条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等有关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配合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作为推荐单位按程序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推荐工作;

  3. 为省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3.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场地、制度等条件保障,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4.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省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强化顶层设计,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采取定向组织和推荐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对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急需布局重点领域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和优势前沿领域建设的,市州和行业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实行联合共建的,以及企业根据行业重大技术需求,有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采取推荐申请方式组建。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25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鼓励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2.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除“两院”院士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 具有1-2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5. 研究实力强,有能力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近三年来承担相关领域国家或省科技计划6项以上(其中国家项目不少于2项),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5项,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

  4. 其他省份认定的依托高层次人才团队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整体搬迁落地湖南的,可按程序优先认定为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1. 推荐申请。推荐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对照组建条件,起草实验室组建方案,由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来函提出组建意向。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的,由省科技厅按“一事一议”方式进入组建程序。

  2. 前期审查。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推荐申请纳入年度组建工作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 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组建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联合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各依托单位之间职责与任务。

  4. 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统筹负责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规定任务。省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兼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可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教育培训、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融通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人员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要标注该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变更的,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依据组建方案建设目标,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合格的,进入开放运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6个月后可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资格。

  省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可以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按年度分领域轮次进行,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管理运行、联合共建等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对复评仍不合格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规划,省科技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验收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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