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则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查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一)违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实行奉告程序私行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则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查看的;(四)违背本办法其他规则的。”
对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则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查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对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则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查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一)违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实行奉告程序私行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则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查看的;(四)违背本办法其他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