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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太原警察执行公务致农妇死亡案”辩护实录

作者:乐鱼乐鱼体育官网入口 时间:2023-10-27 02:02:42 点击:1

  在“12.13案”5周年到来之际,作为涉案警察王文军的辩护律师,我决定以“辩护实录”的形式将这个中国警察执法权保障的标志性案例记录下来,它是我终生难忘的一次辩护。

  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通知,位于该市龙城大街的“龙瑞苑”建筑施工工地北门发生“保安与民工打架事件”。接到出警指令,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带领两名辅警乘坐警车赶到现场。意想不到的是,处警过程中10多名民工与警察发生冲突,其中一名妇女抱住王文军的腿,王文军将其摁倒在地,并用脚踩住头发。该妇女在被拉出所后死亡。

  12月20日,该事件被死者亲属诉至媒体,新华网报道称:“年关将至,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农民工,死亡后仍遭脚踩头发’的消息在网络广泛流传,引起网民强烈关注。该消息称,当事农民工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带进派出所后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被打断4根肋骨。”同时配发了王文军脚踩周某头发的图片。之后,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面对面”、“新闻1+1”以及全国各地电台、电视台连续报道,使该事件被全社会高度关注。12月30日,王文军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2015年1月7日,北京、山东等地十多名公益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团赶赴太原,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帮助,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恶警”。

  由于事涉“警察暴力执法”和“民工讨薪”两个敏感社会问题,山西省委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处十分重视,要求办案单位迅速作出回应。太原警方也公开通报表示要彻底清除“害群之马”,全面整顿作风纪律,并将12月13日定为“执法警示日”。与此同时,“12.13”事件也引起全国警察群体的关注,自发通过自媒体公众号发表各种评论,呼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保护警察执法权,与死者家属以及维权律师的诉求形成鲜明对峙。

  2015年1月29日,央视一套“焦点访谈”公布了“12.13”案件的部分视频录像和细节,称案件系治安纠纷所致,而非“讨薪”引发。

  2015年1月31日,京华时报记者通过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并发布“12.13”案件最新进展,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周某某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检察机关随即决定,对嫌疑犯王文军、郭铁伟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至此,“12.13”案件持续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包括学者、律师、警察在内的各个阶层、各种自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对此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讨论。既要接受舆论监督,又要保持司法独立,当地办案单位面临着互联网时代前所未有的考验。果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加快审查,于2月25日迅速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文军等三名警察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滥用职权罪。

  “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A、李某等四人购物回来,欲从工地北门返回生活区,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马某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马某给保安队长荣某打电话称其被打,王A也给其父亲(王B)打电话称其被保安殴打。荣某和王B、死者周某夫妇等工友先后赶到,在保安室内双方仍争执不断,保安队长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

  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王文军、副班民警郭铁伟,带领辅警胡某、实习生姬某,乘坐警车于当日17时5分许到达现场。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核实报案人身份后,要求值班保安指认殴打人员,值班保安指认了王A和李某,王文军责令李某出示身份证,李某未积极努力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在民警将李某带上警车时,王B、周某等人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B戴上手铐。民警将王A、王B、李某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工友王C带上警车,死者周某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公安实习生姬某将周某从车门处拉开,周某对实习生民警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某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某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某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某放手,周某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再次要求周某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某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某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对王文军脚踩周某头发等行为未提醒和制止。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某抬上警车带出所。

  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郭铁伟朝王A腹部击打两拳,又与王文军、备勤辅警任某在未安装监控的房间或卫生间内分别殴打了王A、王B、李某和现场用手机摄像的民工王C。18时许,姬某等人将周某抬入值班室。王文军、郭铁伟未经请示审批,对王A、王B、李某、王C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18时20分许,郭铁伟建议王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周某进行救治,王文军安排姬某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赶到后,诊断周某临床初步印象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后山西省荣军医院确认周某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B损伤所致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起诉书称: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某头发的图片、视频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滥用职权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提请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数罪并罚。

  2014年12月31日上午,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听完王文军叙述自己出警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我心里那份沉重和压抑久久没办法摆脱。去太原的路上我翻看了网上所有关于这一个事件的报道,虽然无法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但是那张“胖警察脚踩躺倒在地的妇女头发”的图片确实相当刺眼,讨薪妇女被警察打死了,无论谁看了都会立即引起愤怒。眼前的王文军却是一脸无辜,“十几个民工围上来吵闹,那个女的闹得最凶,场面越来越乱,我只想着立即控制住,把嫌疑人带出所再解决。”那么,又是什么问题造成“十几个民工围上来吵闹”呢?又有什么理由必须踩住已经倒地的妇女的头发呢?看来问题比想象的还要复杂,我认识到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很有一定的概率会把自己连同“12.13”案件一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研究、辨析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和案件事实,是寻找、确定辩护角度的重要前提,值得庆幸的是,“12.13”案件的在案证据中,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来自现场目击者用手机拍摄的录像都被提取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远高于被害人和证人证言的言辞证据,开庭审理中可以直接被采信认证,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我和另一辩护人孙水泉律师决定找一家影视后期制作工作室,用高科技手段将现场监控录像放大,提高其清晰度,把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手机拍摄录像的片段与之同步、合成,在不做任何剪辑、修改的基础上,制作一个影像与声音、字幕结合的高清晰度视频录像证据。另外,为了直观研究王文军摁倒周某的动作是不是合理、适度,我还专门制作了一个慢动作播放短片。

  在公安大学出版社书店,我查找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释解与运用》,紧接着我马不停蹄前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去拜访这本书的作者、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刘宏斌教授,结合案例当面讨教警察现场执法的“处置措施与合理限度”。根据刘教授的建议,我还决定向当事民警王文军的所在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其按照“操作规程”第46条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尽快对“12.13”事件出具“调查报告”。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案发现场“周某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某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某将王文军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王文军数次要求周某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某头部使其躺倒在地”。王文军的行为显然符合“操作规程”关于“徒手制止”的规定。为了搞清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轻微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动作规范,我专程来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找到警务技能培训教官吴晓东老师进行请教。接着我根据吴老师的推荐,来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室借阅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著、制作的“擒拿格斗技能”视频教程,证明王文军作为警察须接受警务技能训练,在现场执法中遭遇抱腿、抱腰等违法犯罪行为能采取有效解脱和制服动作,“拧颈解脱”是合理、适度的徒手制止方法。

  为了分析“12.13”案件“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与“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的关系,我申请某公证处对2015年1月30日之后的网络舆论情况观点进行统计、梳理,继而做证据保全公证。统计结果为,随着“焦点访谈-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播出,网民对“12.13”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有了新的认识,其观点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王文军等涉案民警现场执法的理解与支持占了绝对多数。用媒体大数据分析“12.13”事件对太原市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的形象会不会产生恶劣影响,可以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反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理由。

  摆在眼前的最后一个问题是,王文军“徒手制止”使用的“扭按”动作与周某颈部损伤的因果关系。我和孙水泉律师来到山西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请专家提供咨询,用力学原理来论证王文军与周某互相对抗导致身体损伤的必然性,我进一步认识到,这种身体对抗的本质就是警察“徒手制止”的合法行为与嫌疑人阻碍执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间的对抗。

  2015年5月6日,我在太原市中级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上提交以上证据,并提出一项重要申请,请本案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经过一番协商,我的请求,特别是展示“12.13案件合成视频证据”的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支持。

  2015年5月18日,在认真准备和周密安排下,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2.13”案,庭审一直持续到23日凌晨1时2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地司法机关、院校专家的代表参加了旁听,中央电视台、太原市电视台等媒体全程关注报道。当然,对庭审活动最为关注还是中国的警察群体,有旁听者会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群传递各种庭审花絮和进展。

  2015年5月18日早8时,位于太原市府西街与解放路交叉口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前戒备森严,停车场四周围起了警戒线,数十名公安特警持枪站岗维持秩序。停车场入口处至大楼二楼安检门,用警戒线围起一个进场人员通道,所有旁听人员持证件在通道口接受检查后方可进入。社会上关注此案的各界群众,以及过路群众纷纷聚拢在此,围绕在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身边,倾听着,观望着,不时发表着各种意见。

  警戒线外侧一角,王文军的亲属站在划定的范围,打着“严厉打击暴力袭警,坚决保护警察执法”的横幅,拉横幅的是几位年迈的老人,包括王文军小两口的父母,看到有群众围观,老人默默拭泪,并不多语。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死者周某的弟弟及另一名亲属在进场人员通道口举着胳膊,胳膊上写着“我是周某的弟弟,我要旁听”等字样,其他亲友操着浓重的河南口音在向围观群众大声诉说着什么,情绪激动,一时间通道口附近被围观群众和执勤警察堵得水泄不通。

  现场有人在录像,有人在拍照,每个人脸上都带着一种复杂的表情,此时,任何一个人都在忐忑期待着此次庭审的结果。

  初夏的太原气温初升,而法庭内却似乎已到了酷暑季节。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组成的控方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组成的辩方时有摩擦,使得诉讼参加人和旁听群众不时感受得到法庭的紧张气氛。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有条不紊地对案件事实做出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王文军等三名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使用PPT在法庭的电子大屏幕上依次展示了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以及本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舆情分析等证据,最后提交了各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视听资料证据播放历时三个多小时,基本完整再现了案发经过。其中手机录像视频记录了王A、李某等人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保安报警后保安队长荣某、王A父母王B、周某等十多名民工来到现场的过程;案发现场高空监控录像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王文军等人乘坐警车来到现场、询问报案事实、欲将王A、李某带出所但受到王B、周某阻挠、周某撕扯王文军警裤继而抱住王文军腿部、王文军揪住周某头发双方僵持7分钟、几名民工在周边用手机拍照、呼喊“警察打人”以及怂恿周某“别丢开,他不敢动你”、王文军几次警告周某“松手”并将周某按倒在地、王文军脚踩周某头发持续23分钟、四名增援警察乘车赶到,共同将王A、王B、周某等人带离现场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由于工地监控画面较小,没有声音,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有些片断未能录上,旁听人员对事情经过的细节部分仍不能完全了解。

  公诉人接着宣读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关于周某的尸检报告,随后,公诉人申请法庭通知出具上述意见的鉴定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出庭作证。“鉴定意见”认为周某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刘良教授向控辩双方一一解答了何为钝性暴力、如何致周某颈部损伤,特别是本案中钝性暴力具体指的是哪个动作、是单向力导致还是多力合成导致损伤等等问题。刘教授认为导致周某颈部损伤的动作是“屈曲旋转”,但是他坦率承认在办案单位提供的视频中并未完全看到整体连贯的动作,只是根据损害后果所做的法医学推断。

  这时,法庭上出现了出人意料的一幕:王文军含着眼泪,几乎是用祈求的声音向鉴定人刘良教授提问,“如果我抓住周某的头发向下摁时,周某放弃抵抗顺着我发力的方向顺势倒下,会不会产生现在的损害后果?”刘良教授回答“如果顺势而倒,的确不可能会产生颈椎部位受损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话音刚落,旁听席出现一阵窃窃议论,我了解这一个提问已经产生了良好效果。我不失时机地进行了补充发问,并提请合议庭关切鉴定人对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解答。

  根据法庭安排,王A、李某等被害人一方证人相继出台作证,我的策略是,牢牢把握之前播放的录像视频证据,从冲突升级的几个细节入手,揭露各个证人向侦查机关出具的虚假证词,继而引申到向网络媒体提供虚假陈述、误导社会公众的事实。

  5月22日,法庭辩论开始,王文军为自己做了一个半小时的辩护发言。他言辞朴素,条理清晰:“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不是去和任何人吵架或打架去了,我们和双方当事人谁也不认识,没有一点个人恩怨。我们警察的执法需要尊重,更需要公民的配合和服从,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我们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关键。司法机关不应该单纯地像处理老百姓打架一样,只要出现死伤后果就给民警定罪,这对我们很不公平”。说到最后,王文军情绪低落,声泪俱下,坐在他旁边的被告人郭铁伟也一边听,一边哭,旁听席上,很多人也在唏嘘感叹。

  接下来该我发表辩护意见了,法庭根据我的要求,安排了一个空前绝后的程序:允许我首先展示自制的“案发现场录像合成视频”。我一边播放一边讲解,用时30分钟,播放结束后随即开始辩护发言。近20年来,我一直把脱稿辩护演讲作为自己追求的法庭辩护最高境界,“12.13”案又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由于案情更为复杂,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更多,因而我投入的精力和感情也更多。

  我的辩护发言在庭审结束后的第三天,以“王文军无罪辩护词——人民警察正当行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为题,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上迅速传播,这里不再重复了。令人没想到的是,短短十天阅读量近千万次,点赞10万+。一位旁听者在微信群发表了这样的评价:“柴律师发言结束,抛开观点对错不论,若单讲论辩技术,堪称一流。其语气沉重,最后在引用某知名警界专家对警民关系的担忧时,就像宋词所写‘竟无语凝噎’,七尺男儿,眼含泪水,颇能动人心魄!”

  “12.13”案庭审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司法界的称赞,一位旁听者如此评价:“五天庭审结束,相信对站在不同立场的所有人,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整个法庭进程安排恰当,重点、焦点选取适当,法庭上各方充分淋漓地表达了不同观点,一些不规范的言行被及时制止,体现了法庭中立、公正、威严的风范。合议庭成员五天未喝一口水,端坐如山,反应敏捷,全神贯注。为我山西律师界人才济济而高兴,为太原中院‘12.13’案件合议庭精彩的庭审驾驭技巧和忘我的敬业精神而欣慰!”

  2016年11月10日,经过长达一年半延期审理,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并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纠正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以“过失致人死亡”和“滥用职权”罪,从轻判处王文军有期徒刑5年。王文军服判未提出上诉,此案至此结束。

  “12.13”案发以来,全国各地公安队伍通过该案件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执法整顿和研讨活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和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警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等等,这些现实问题引起了广泛思考和讨论。受“12.13”案启发,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吴晓东老师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创编了“警察现场执法的语言控制”,在全国各地进行讲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13”案慢慢的变成了中国警察执法权保障的标志性案例。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回首“12.13”案件始末,社会公众认识渐趋理性,司法程序更具威严,法治尊严得到彰显,我国的法治建设可期可待。